索引号 FGWJ-2022-10064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标题 《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解读
发文部门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22-07-22

《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处组织起草了《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对包容免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立法精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造药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药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14日,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执法机关应结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统筹制定本领域《免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三、《免罚清单》具体特点

《免罚清单》共列明了“对生产销售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中药的行政处罚”“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聘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等共计7项首次免罚事项,列明了包括“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配合调查。”等详细的使用条件,并配套制定了《收缴物品决定书(范本)》,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免罚清单》明确要求,对具有可以适用《免罚清单》列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书面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责令其及时改正。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主体诉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我处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相关处、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修改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30余条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免罚清单》进行了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