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FGWJ-2021-10137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标题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 药品注册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1-11-05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2005年8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实施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1日我省配套出台实施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2020年3月26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发布实施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未限制医疗机构的等级及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松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与药品生产的关系)、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删去了“特殊情况下”的表述、对违法在市场上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大幅度提高处罚。《注册管理办法》对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容器均实行关联性审批,变更注册审批备案也发生重大变化。

我省2006年1月1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以上法律法规的新变化,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省落地落实,对《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2月启动《细则》修订工作后,广泛征求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有关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员的诉求和意见,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际,起草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一稿)》。

2021年8月10日向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有关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省局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采纳了部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市级办理无法律法规依据,且需对3年周期内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等涉及安全性的技术审核,各市无相关技术机构,建议由省级药监部门办理”的建议,形成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二稿稿)》。

2021年10月8日,《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二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发布公告到收集意见的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申请人资格和医疗机构制剂范围(第一章 总则)。

1.第一章第三、四、五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经备案即可配制。

2.第一章第六条在规定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查、检验、标准技术复核、技术审评等涉及技术支撑单位的具体职责。依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要求,将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职责进一步明确。采纳多数医疗机构意见和省“放管服”要求,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补充申请审批事项省、市两级分层分级办理简化归口为省级一个层级办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因为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等内容,关系药品使用安全,是能否批准再注册的重要因素,故规定再注册资料需经省审批中心审核并提出技术审评意见。

3.第一章第七条 医疗机构成为制剂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取消了“医院”类医疗机构的限制。借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结合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普遍优于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现实情况,基于有利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环节保证质量安全的考虑,部分化学药品类医疗机构制剂允许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具体程序要求(第二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1.第二章第十五条 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包括临床试验申请与配制使用申请。

2.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核批准的具体时限作出严格规定。

3.鉴于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总结往往涉及医学多专业,在第二章 第二十、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证审评的专业性和评审质量。

(三)调剂使用审批(第三章 调剂使用)。

1.2015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描述:“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特殊情况下作出如下具体规定:“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描述,删去了“特殊情况下”。基于上位法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取消了特殊限制,《细则》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经批准医疗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制剂。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将调剂审批由调出方、调入方分别向调出方和调入方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简化为仅由调出方向所在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简化了调剂使用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由需提交7种材料减少到提交4种材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定了审批时限。

(四)医疗机构制剂变更事项审批(第四章 补充申请)。

1.明确了补充申请事项。

2.明确并简化了各种补充申请事项对应需要提交的资料。

3.省、市两级分层分级办理的申请事项简化归口为一个层级办理。

4.明确了需要检查、抽样、检验、审评的事项及各环节办理时限。

(五)医疗机构再注册申请(第五章 再注册)。

1.简化了需提交的资料。

2.明确了各节点办理时限。

(六)监督管理(第六章)。

1.明确了省药监局对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的部门或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与指导责任。

2.明确了涉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相关单位及个人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义务。

3.规定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相关工作涉及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4.规定了应注销的医疗机构制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