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药监规〔2025〕1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数据和政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营商环境局,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监督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25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pdf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