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要求,为更好的体现药、械、化专业特点,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范本》为省药监局及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受省药监局委托(具体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药饮片专营批发企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药饮片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药用辅料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医用氧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一类医疗器械、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手动轮椅车、防褥疮气床垫、贴敷类、电动手动床(台)类、手动牵引类产品)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化妆品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复核及备案后检查。)行政执法事项所用文书的基本格式。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
二、省药监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单位自行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印制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改变文书格式及种类。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使用《范本》办理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需加盖省药监局公章。
四、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范本》适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药监局反馈,省药监局将认真研究,适时修改完善文书格式、种类。
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药、械、化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使用文书。
六、《范本》的《使用指南》可登陆省药监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