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全国和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改革,推进“照后减证”。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市场监管职能,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落地生根,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证照分离”具体实施改革举措服务指南(详见附件)
涉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13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2项,即: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省级许可事项优化准入服务11项,即:化妆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