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09-10001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标题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09-04-07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给予自然人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