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项目:
1、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
二、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三、 申请范围:
本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一)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
同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申请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程序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
申请材料:
(1)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报告(概述变更的原因、理由);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制剂室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需提供医疗机构人事变动的文件及本人简历。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受理与审批
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申请,我局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办理机构/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六、受理地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电话:0311-7080011-8603、8601、8602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
七、办理时限:
1、自收到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许可事项变更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