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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监稽药罚决〔2020〕2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栾城区医药药材公司违法经营假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市栾城区医药药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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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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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经营的石斛夜光丸(批号:191001,标示吉林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及复验,未检出与新橙皮苷对照品、柚皮苷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应为假药。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6213.45元及召回的药品120盒。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09-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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