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20-10052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违法经营劣药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9-29

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违法经营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监稽药罚决〔2020〕1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违法经营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经营的婴儿健脾散(批号:20190301,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粒度不符合规定,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应为劣药。
处罚种类和方式没收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274.2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09-29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