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监稽药罚决〔2020〕1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违法经营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极正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兆通分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经营的婴儿健脾散(批号:20190301,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粒度不符合规定,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应为劣药。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274.20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09-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