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械行罚决〔2018〕095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泽盛大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医用防护口罩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市泽盛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市泽盛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柜台上摆放医用防护口罩13包,该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房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柜台上仍有医用防护口罩13包。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七十七条的一般处罚: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