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械行罚决〔2018〕082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兴义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兴义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兴义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柜台上存放避孕套15盒,该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兴义药房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柜台上仍有避孕套15盒。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2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