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259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石家庄康明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血压计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1-22

石家庄康明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血压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鹿)械行罚决〔2018〕094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康明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血压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石家庄康明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康明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货架上存放血压计15盒,该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康明药房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货架上仍有血压计15盒。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