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械行罚决(2018)060号 |
案件名称 | 张乐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乐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惠民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存放避孕套2盒,该商店未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惠民商店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仍有避孕套2盒。于2018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该商店经营者张乐进行调查,情况属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2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