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261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张乐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1-21

张乐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鹿)械行罚决(2018)060号
案件名称张乐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乐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惠民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存放避孕套2盒,该商店未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惠民商店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仍有避孕套2盒。于2018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该商店经营者张乐进行调查,情况属实。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5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