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药行罚决【2018】092095号 |
案件名称 |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销售的云芝肝泰颗粒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粒度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160401批云芝肝泰颗粒40盒,没收违法所得4646.50元; 处货值金额4766.10元2倍罚款9532.20元;罚没合计为人民币14178.7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