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化行罚决【2018】095073号 |
案件名称 | 李越(个体工商户)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越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26日在李越经营的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蚕丝美白原液,外包装标注“淡化斑点、美白”;自然白金纯美白五件套,外包装标注“溶解沉积色素,斑点显著减淡”;植琳凯泥娃娃深海活性泥浆面膜,外包装标注“褪去黑色素” , 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上述化妆品销售额为2193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所得2193元。2、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5482..5元。罚没合计7675.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行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及的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0-1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