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281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李越(个体工商户)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0-17

李越(个体工商户)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化行罚决【2018】095073号
案件名称李越(个体工商户)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越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26日在李越经营的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蚕丝美白原液,外包装标注“淡化斑点、美白”;自然白金纯美白五件套,外包装标注“溶解沉积色素,斑点显著减淡”;植琳凯泥娃娃深海活性泥浆面膜,外包装标注“褪去黑色素” , 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上述化妆品销售额为2193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2193元。2、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5482..5元。罚没合计7675.5元
行政处罚依据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及的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10-17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