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行罚决【2018】29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满仓医院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满仓医药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满仓医院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去该企业检查,上述情况仍未改正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9-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