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刑罚决【2018】24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惠康药房未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市鹿泉区惠康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鹿泉区惠康药房未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0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9-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