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8〕29号 |
案件名称 | 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01的吴茱萸中药饮片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杂质】项不符合规定,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情形,属按劣药论处情形。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的销售违法所得15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4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8-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