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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化行罚决(2018)095034号 |
案件名称 | 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书芳(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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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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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为“广州德贝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露安适妈咪滋养护发素”,外包装标注“修护孕产期间的头发枯黄、断发等发质”,以上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称特殊用途,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为“瑞士瑞森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出品”的“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标注的原产地:中国香港,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53458,外包装标注“修补受损脆弱、易折断发丝”,以上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称特殊用途,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调查,“露安适妈咪滋养护发素”进了12盒,卖了9盒,还剩3盒;产品每盒97元,共计销售了873元;“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进了5盒,卖了4盒,还剩1盒;产品每盒120元,共计销售了48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所得873元;2、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218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55.5元整;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以下处罚:1、没收化妆品“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1盒;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192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400元整。以上两项合并处罚,罚没合计5455.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行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7-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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