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303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7-18

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化行罚决(2018)095034号
案件名称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书芳(桥西区领运化妆品经销部)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为“广州德贝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露安适妈咪滋养护发素”,外包装标注“修护孕产期间的头发枯黄、断发等发质”,以上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称特殊用途,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为“瑞士瑞森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出品”的“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标注的原产地:中国香港,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53458,外包装标注“修补受损脆弱、易折断发丝”,以上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称特殊用途,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调查,“露安适妈咪滋养护发素”进了12盒,卖了9盒,还剩3盒;产品每盒97元,共计销售了873元;“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进了5盒,卖了4盒,还剩1盒;产品每盒120元,共计销售了480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873元;2、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218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55.5元整;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以下处罚:1、没收化妆品“丝密生草本洗发露.洋甘菊舒缓修护”1盒;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192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400元整。以上两项合并处罚,罚没合计5455.5元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0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