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23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该药房经营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盐酸二甲双胍片、阿卡波糖片、丁苯酞软胶囊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926元3.5倍的罚款3241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11-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