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7-10202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1-27

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行罚决〔2017〕23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石家庄高新区金正大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药房经营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盐酸二甲双胍片、阿卡波糖片、丁苯酞软胶囊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处罚种类和方式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926元3.5倍的罚款3241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