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7-10199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石家庄高新区人川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1-27

石家庄高新区人川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行罚决〔2017〕29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高新区人川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石家庄高新区人川药房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药房经营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五福心脑软胶囊、颈复康颗粒、芪苈强心胶囊、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处罚种类和方式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119元3.5倍的罚款3916.5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