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28号 |
案件名称 | 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该药房经营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复方酮酸片、丁苯酞软胶囊、波立维、格列美脲片、硫酸氯吡格雷片、拜糖平、通心络胶囊、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737.7元3.5倍的罚款9581.95元;3、没收违法所得1422.7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11-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