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14号 |
案件名称 | 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B612211的人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报告编号:ZC201703471)中的农药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验。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违法所得15941.25元。2、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39853.13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07-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