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11号 |
案件名称 | 华兵日化通安街店经营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华兵日化通安街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营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 2、没收违法所得403.3元,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1008.25元。罚没共计1411.5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06-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