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YTA-2020-1001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标题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9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5-05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97号提案的答复

宋征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建设现代药品流通体系,保障药品供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是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您的建议,符合当前药品物流行业发展大势,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走访调研、企业座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吸收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省现状,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药品流通产业发展。

一、建立跨地域经营资质认可机制。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取得药品经营资质(批发、零售连锁),搬迁至雄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的企业,认可其原经营资质,按审核程序实行资质互换,核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合规性检查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上述企业在我省临京津周边区域、雄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以自建或租赁方式设立药品仓库的,经双方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二、实行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承担多家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委托企业进行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及飞行检查时,因检查需要,涉及到对被委托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做延伸检查的,实行药品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原则上对被委托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全面延伸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拓宽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为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委托配送的可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至所属门店。对于使用同一计算机系统运营管理的全国性药品集团企业,因药品仓库消防等级及经营信息管理要求,可采取租赁形式租用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的独立库房或有效隔离的库区进行独立运营和经营数据管理,并按要求向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流通追溯系统传报药品经营信息。

四、支持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对省内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兼并重组。按照省局《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关于以吸收合并、存续分立等方式兼并重组有关要求落实。

五、优化药品流通供应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物流数据化管理优势,探索开展省内外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间的协同仓储、异地仓库试点业务。优化业务流程,降本增效,探索开展科工贸一体集团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药品直调、多仓协同试点业务。有效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引导规范专业化医药三方配送,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产业结构改革,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专业化医药三方企业配送为纽带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有效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六、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时,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包括破壁饮片),不进行饮片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开展连锁便利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试点,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各便利店(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其销售人员经药学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各便利店(门店)经营药品应设立专门柜台,不得与非药品混放,经营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药品监管各项工作,推动以上政策实施,确保落地见效。

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持续关心我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