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PZH-2022-10014 主题分类 产品召回 / 药品召回
标题 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39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22-08-29

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39号)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紫草等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太原制药厂)生产的2批次二羟丙茶碱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扁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沉香化滞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藿香正气水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甲醇量。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泽熊胆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盐城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禁用农药残留量。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标示为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标示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紫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20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x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docx


  

  

  

  国家药监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