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PZH-2022-10003 主题分类 产品召回 / 化妆品召回
标题 国家药监局关于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化妆品监管处 发布日期 2022-03-18

国家药监局关于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生产企业德国万事乐德公司、中国总经销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霜等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1号通告附件.xlsx


  

                                     国家药监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