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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委、支部:
根据《河北省省直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关于申报省直巾帼文明岗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直妇字﹝2014﹞8号)要求,为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党的关系隶属局机关党委管理的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
二、申报条件
(一)岗组领导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为“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协调,为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宣传妇女典型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二)岗组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岗位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已获得省直厅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三)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四)岗组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积极参与“走在前、作表率”、“中国梦·巾帼行”和“巾帼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创新争创形式、丰富活动内涵,活动效果突出。
(六)岗组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申报方法
(一)新申报的巾帼文明岗
各部门妇委会要根据获得厅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并符合《河北省直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上报巾帼文明岗申报表、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反映创建氛围及活动档案的照片3---5张(电子版)。
(二)重新申报的巾帼文明岗
对已授牌的省直及以上级别巾帼文明岗,各部门要对其人员结构和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重新申报条件的填写上报省直巾帼文明岗重新申报表,单位不再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取消称号。
四、申报要求
各支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推荐,严格把关,按时做好本部门巾帼文明岗的检查申报工作,将申报登记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申报材料1份(不超过2000字,重新申报的文明岗不再填写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特色鲜明、事迹突出、文字精练,于10月15日前报送局机关党委。
邮箱地址:hbfdadw@163.com
联系人:李 倩
联系电话:83720187
附件:1、河北省省直巾帼文明岗申报表.doc
中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