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药监中药〔2023〕28号)要求,结合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实际需求,自2025年4月开始河北省开展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遴选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规定,以河北道地中药材及大宗地产中药材为主,结合当地种植和传统加工中药材的特点、种植规模、生产实际、加工习惯等,在广泛征求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种植企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遴选优势鲜切药材品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药监局。
遴选上报的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我省有较大规模种植和产(当)地加工传统;2.适宜趁鲜切制,有依据支持趁鲜切制对质量无不良影响;3.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及《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或《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相应规定;4.本地区有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
省药监局将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及专家对地方政府遴选的鲜切药材品种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制定发布《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