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9年河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2019年1至3月份药品监督抽验中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予以公告:
1、标示河北凯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 (批号 20171001)经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河北凯达药业有限公司);
2、标示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蛤蚧 (批号 1712001)经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
本公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请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一周内公布风险控制措施,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公告中涉嫌假冒的药品,要查清相关渠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