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FGWJ-2020-10242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标题 河北建立跨地域药品经营资质认可机制 减轻企业负担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6-08

河北建立跨地域药品经营资质认可机制 减轻企业负担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深化药品流通产业结构改革,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制定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跨地域经营资质认可机制。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取得药品经营资质(批发、零售连锁)的企业,搬迁至雄安新区,认可其原经营资质,按审核程序实行资质互换,核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合规性检查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上述企业在河北省临京津周边区域、雄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以自建或租赁方式设立药品仓库的,经双方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承担多家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委托企业进行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及飞行检查时,因检查需要,涉及到对受委托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做延伸检查的,实行药品委托延伸检查互认制度,有效减少延伸检查频次。

拓宽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为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委托配送的可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至所属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