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法〔2014〕6号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将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已普遍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但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制度不落实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定》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现将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从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各部门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四不”问题,一是不合法,即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制定裁量标准;二是不合理,即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形和相应的裁量标准不匹配;三是不清晰,即具体违法情形描述不清晰,导致裁量标准无法使用;四是不全面,即没有将本行业涉及处罚的所有法律都细化裁量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化情况,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并按《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机衔接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管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要求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相应种类、数额的处罚。行政处罚案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体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具体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行政执法部门如因行政处罚制式文书所限不能完整填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内容的,要及时修改制式文书,或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在案卷中单独书面说明使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 三、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法治环境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与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将裁量标准体现到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凡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省政府将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要酌情扣分;对因没有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此通知对本地区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做出部署,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省法制办反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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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