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FGWJ-2015-10333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其他
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冀法〔2014〕2号)
发文部门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5-10-13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冀法〔201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

冀法〔20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创造公平正义、优质高效、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是《决定》中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明确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河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制度环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制。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规定要求,完善审查备案程序,明晰职责分工,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队伍建设,选配有法律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充实审查备案队伍,同时要加强对审查备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严格执行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废止或宣布失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和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于打破规范性文件“终身制”,防止“带病运行”,保障政令畅通,从源头上把好规范性文件质量关,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每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行政管理的现实需求,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梳理,对违法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制定机关研究决定。在政府部门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试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实施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实施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修改后公布之日起计算。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检查,对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期满前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后执行;超过有效期不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要建立健全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制度、征求意见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征求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影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要重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组织通过网络和数据库查阅规范性文件。拓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公众提请审查制度,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部及时备案。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办公厅(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设立备案工作岗位,规范审查备案程序。对政府下发的所有文件都要进行甄别,确认是规范性文件的,经主管秘书长签批到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审核把关的,法制机构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做好登记。在文件公布印发后15日内,法制机构要配合政府办公厅(室)及时履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手续。按照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定州、辛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报省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制式备案报告一份、正式文件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传至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备案,同时每半年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上报备查。上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做到有备必审,违法必究。并对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部门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制度,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发生、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有效手段。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所有文件都要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甄别,确认是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方可提交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附部门法制机构的初审意见。审议通过后、印发前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内容合法的,要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印发后要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合法性审查,未标记编号、未按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不予执行,并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部门法制机构要每月查看办公室的发文目录,发现未报送合法性审查即发布的,要及时纠正并上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要公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