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法〔2011〕10号?xml:namespace>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于2011年2月1日实施。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为落实该制度,经征得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适时集中统一公布的法律服务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政府所进行的“三统一”,是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肯定,有利于提高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是削弱或替代制定部门的职能,而是对制定部门履行职能的支持和辅助。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一般是定期(初步定为每一个月)集中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而制定部门在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以后,即可在本系统下发执行。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与办公室、有关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制度,细化程序,制定措施,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制定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内容合法意见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取消、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意见的,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政府法制机构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登记,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代字的汉语拼音缩写;第二部分为年份;第三部分为 制定部门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代字的汉语拼音缩写应大写。例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代字为“冀法审”,汉语拼音缩写为“JFS”。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制定部门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部门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例如:省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JFS-2011-02001”。
制定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见附件1)。
(三)统一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及时将印发后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协调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公布工作,在《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周刊》上的统一公布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刊登规范性文件,应在文号后右空一字标注登记号,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见附件2)。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每半年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三、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载有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送档案馆、图书馆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供公众免费查阅。有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1.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2.规范性文件刊登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JFS-20**-*****
河北省××厅文件
冀××〔20××〕××号
河北省××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2:
河北省××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冀××〔20××〕××号 登记号:JF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