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第29号公告,以下简称新版《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公告,以下简称32号公告)要求,现就实施新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登记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严格按照32号公告要求,做好新版《中国药典》实施各项工作。

二、包装标签说明书需变更的(如: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20年版变更为《中国药典》2025年版或通用名变更等),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药监药注函〔2021〕468号)要求自行规范修订,无需向省局提交备案,其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持有人或登记人负责。

三、涉及规格、处方、生产工艺等变更的,持有人或登记人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2021第8号)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评估和研究,按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四、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登记人和申请人应持续关注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等官方网站,及时下载并执行相关研究指导原则、技术指导意见及新版药典勘误和修订要求,相关文件原则上不再转发。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