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行罚决〔2018〕050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瑞隆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鹿泉市瑞隆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市鹿泉区瑞隆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5日,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尼莫地平片。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2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