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械行罚决〔2018〕047号 |
案件名称 | 李书芬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避孕套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书芬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书芬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存放避孕套3盒,该商店未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鹿泉区李村镇书芬综合商店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仍有避孕套3盒。 于2018年11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该商店经营者李书芬进行调查,情况属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5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