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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行罚决(2018)048号 |
案件名称 | 鹿泉区精英医院销售劣药盐酸多塞平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鹿泉区精英医院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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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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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1月1日接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通报“盐酸多塞平片”相关情况的函》石食药监综执函【2018】303号文称“石家庄市中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盐酸多塞平片”批号170108,产地太仓制药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检验结果为劣药(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批次盐酸多塞平片销往鹿泉区精英医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鹿泉区精英医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医院内销售的盐酸多塞平片不是该批次、产地,批号170108的盐酸多塞平已与2018年5月全部销售完毕。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并处货值2倍罚款2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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