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行罚决〔2018〕043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布衣大药房药品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布衣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市鹿泉区布衣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市鹿泉区布衣大药房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销售凭证仍未标明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 于2018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该药房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情况属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11-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