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280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河北华健天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大活络丸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1-05

河北华健天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大活络丸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药行罚决(2018)092083号
案件名称河北华健天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大活络丸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河北华健天诚医药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6月3日接到河北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冀食药监稽便函〔2016〕157号)函,附件中《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吉食药监函〔2016〕285号)定性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中)生产销售假药大活络丸。2016年6月7日我局对涉案企业河北华健天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公司)进行检查并于6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我局实际调查统计9家下游企业提供的关于大活络丸随货同行票据,证实华健公司共购进两个批次的大活络丸29959盒,其中批号20130202的大活络丸购进2800盒( 购进价格均为3.0元/盒,以3.15元/盒价格销售1800盒、以3.1元/盒价格销售1000盒。);批号为20150102的大活络丸购进27159盒(购进价均为4.0元/盒,销售价4.1元/盒,其中企业自主召回1369盒,库存400盒,实际销售25390盒)。我局对召回及库存共计1769盒(批号20150102)予以查封。经核实,华健公司销售大活络丸的金额共计112869元,查封的1769盒大活络丸货值金额7212.9(1369*4.1+400*4)元。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货值金额”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国法函〔2002〕第182号),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12869元,货值金额为120081.9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假药1769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2869元;3、处货值金额(120081.9)2倍的罚款:240163.8元。 罚没总计:353032.8元。
行政处罚依据没收假药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