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311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彭海英(石家庄市新华区彭钰英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5-23

彭海英(石家庄市新华区彭钰英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化行罚决(2018)095007
案件名称彭海英(石家庄市新华区彭钰英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石家庄市新华区彭钰英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23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彭钰英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芙元堂纯中药减肥膏,外包装标注“减肥”;潘魅斯八分钟神奇一洗黑,外包装标注“一洗黑、染发”。 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上述化妆品销售额为2224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2224元。2、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5560元。罚没合计7784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