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8-10314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5-23

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化行罚决(2018)095025号
案件名称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23日在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海藻天然面膜,外包装标注“祛斑除角质”;特美浓面膜,外包装标注“祛斑、美白”。 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上述化妆品销售额为264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2645元。2、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6612.5元。罚没合计9257.5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8-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