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化行罚决(2018)095025号 |
案件名称 | 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金松(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23日在新华区正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海藻天然面膜,外包装标注“祛斑除角质”;特美浓面膜,外包装标注“祛斑、美白”。 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上述化妆品销售额为2645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所得2645元。2、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6612.5元。罚没合计9257.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行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5-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