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鹿)药刑罚决【2018】7号 |
案件名称 | 石家庄市鹿怡药房未索取留存增值税发票和购药清单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石家庄市鹿怡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索取留存增值税发票和购药清单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000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04-0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