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24号 |
案件名称 | 河北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河北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该药房经营的盐酸二甲双胍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拜新同、奥氯平片、格列美脲片、丁苯酞软胶囊、五福心脑康软胶囊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150元3.5倍的罚款4025元;3、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11-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