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7-10198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1-27

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行罚决〔2017〕28号
案件名称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新乐市易康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药房经营的银丹心脑通软胶囊、复方酮酸片、丁苯酞软胶囊、波立维、格列美脲片、硫酸氯吡格雷片、拜糖平、通心络胶囊、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
处罚种类和方式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737.7元3.5倍的罚款9581.95元;3、没收违法所得1422.7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3项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