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7-10204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药品规定药品案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7-10-31

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药品规定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行罚决〔2017〕22号
案件名称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药品规定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1001的人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农药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14kg和销售药品违法所得4920元。2、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4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