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7〕22号 |
案件名称 | 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药品规定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1001的人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农药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14kg和销售药品违法所得4920元。2、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41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10-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