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6)12号 |
案件名称 | 井陉县医药药材公司违法经营中药饮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井陉县医药药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1、擅自处理被查封的中药饮片;2、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出入库数据与实际不相符;3、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进行温湿度监测;4、质量负责人颜邑眉及质管科长高淑丽均非全职在岗人员。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撤销井陉县医药药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B01-Aa-20150372)。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6-11-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