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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6)7号 |
案件名称 | 井陉县医药药材公司无证分装中药饮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井陉县医药药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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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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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2月底至4月27日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分装中药饮片,销售给井陉县山北医院、井陉县上安镇白王庄村卫生所等多家单位,销售金额64789.90元。存放于阴凉库2内未销售的违法分装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3775.50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无证分装的中药饮片违法所得64789.90元,无证分装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8565.40元予以认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分装销售中药饮片违法行为;2.依法没收违法分装中药饮片所用的工具、违法分装的中药饮片;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4789.90元,并处货值金额78565.40元5倍即392827元罚款,共计罚没457616.9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6-08-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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