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ZFGS-2016-10092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标题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上半年全省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情况
发文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7-08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上半年全省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情况

一、总体情况

1、2016年上半年,全省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4642件,罚没金额2586.3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6件,捣毁制假窝点2个。其中,食品2633件,药品1528件,医疗器械219件,保健食品149件,化妆品113件。值得一提的是,罚没金额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2.43%,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食药监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打击力度显著提高。

2、2016年上半年,全省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共计56条次。其中,药品违法广告5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4条次。监测到非“二品一械”冒充“二品一械”违法广告136条次,已全部移送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统计数据,共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2期,违法广告数据处理率达到100%。数据表明: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统一指导下,全国食药监部门协调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违法广告监测条次较去年同期下降99.40%,整治效果十分显著。

3、2016年上半年,全省共接收投诉举报信息21150件,同比增长16.09%。其中,食品13205件,保健食品1440件,药品5426件,化妆品560件,医疗器械519件;其中投诉举报13399件,受理7129件,受理率为53.21%。受理食品类5789件、保健食品类250件。数据表明:食品类投诉举报信息仍为群众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占接收总量的一半以上。同时,随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活动的开展,投诉举报接收量一直稳步上升,人民群众参与食药安全社会共治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受理和投诉举报工作会上,我省投诉举报工作荣获2015年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二等奖。

综上所述,2016年上半年,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了市场环境,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典型案例

(一)食品、保健食品方面

1、河北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3月25日,唐山迁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某啤酒有限公司成品库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蓝莹商标纯鲜啤酒虚假标注2016/04/01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将上述啤酒以每件27元的价格销售给深圳客户348件,销售款9396元。迁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396元、并处罚款68604元的行政处罚。

2、张家口怀来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葡萄蒸馏酒)生产案

2016年2月,张家口市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食药稽查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怀来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葡萄蒸馏酒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葡萄蒸馏酒15桶。经核实,该批葡萄蒸馏酒生产总成本为21450元,尚未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罚款金额214500元。

3、沧州市肃宁县某食品批发部未按规定贮存乳制品案

2016年5月,沧州市肃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肃宁县某食品批发部仓库中存放的君乐宝老酸奶、君乐宝每日活菌乳酸饮品在常温下贮存,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肃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保定市平某某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16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管局对村民平某某的牛羊肉门店等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平某某没有办理加工牛羊肉等相关资质。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结果不合格;菌落总数不合格。肉汤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及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及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612.48元、罚款69387.52元的行政处罚。

5、张家口市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案

2016年3月,张家口市万全区食品和市场监管局

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张家口某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过期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莜面的下脚料进行了粉碎处理。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5000元,非法获利572.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万全区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72.40元,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药品、医疗器械方面

1、石家庄市某县医药药材公司无证分装中药饮片案

2016年4月27日,河北省食药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石家庄市某县医药药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6年2月底到4月27日,在该公司库房内非法分装中药饮片,涉案货值78565.4元。目前,河北省食药监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2、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6年5月2日,河北省食药监局稽查局根据协查线索,对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格列吡嗪片14件,货值金额73842元。目前,河北省食药监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3、石家庄某医药商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6年5月2日,河北省食药监局稽查局根据协查线索,对石家庄某医药商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格列吡嗪片30件,货值金额159262元。目前,河北省食药监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4、承德市某药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2016年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经承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承德市某药店销售的伏格列波糖分散片、阿卡波糖片等药品,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及供货方资质,且该药店GSP软件系统无法打开。承德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其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724.5元、罚款10345.5元。罚没款合计12070元的行政处罚。

5、承德市某商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2016年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经承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承德市某商场经营的“托尼魅力”系列护肤品,不能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或同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承德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商场没收违法所得309元、没收违法产品、罚款9258元,罚没共计9567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