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药)行罚决(2016)002号 |
案件名称 | 涿州市东乐制药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涿州东乐制药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劣药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259589.8元及违法生产的假劣药品,并处货值金额906951元两倍罚款1813092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1166540.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6-02-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 |